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
2009年度浙江省促进外经贸发展
政策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局、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度促进外经贸发展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09〕18号)和《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09年度部分外经贸发展促进政策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浙江省内(不含宁波市,下同)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已取得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业务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及行业组织和项目承办单位。
(二)按规定向各级财政和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
(三)申请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企业应为2009年底前列入浙江省商务厅及原浙江省外经贸厅认定公布的“浙江出口名牌”名录的企业。
二、项目资助适用时间
申报项目均应为2009年度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属于此实施期限的不予资助。
三、项目资助内容、标准及应递交的材料
(一)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口品牌发展资金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出口品牌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6〕2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品牌出口实绩的证明材料。
(三)进口资助项目
1、支持进口省内紧缺的资源性商品。对企业自营或委托省内外贸企业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紧缺的资源性商品,按实际占用资金的数额给予一定的贴息。
2、鼓励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对企业自营或委托省内外贸企业一般贸易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四)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2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项目
对全省性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的初期建设投入及运行维护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八)外商投资资助项目
1、对当年新批(或增资)、注册资本按期到位、外商投资比例50%以上、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欠发达地区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给予一定的奖励。
2、积极鼓励“以民引外”,对当年吸引外资名列全省前10位的“以民引外”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项目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支持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6〕3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上述资金支持的境内外展览项目,是指原省外经贸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支持的国际会展项目的通知》(浙外经贸贸发〔2008〕308号)和省商务厅《关于调整2009年支持的境内外展览目录的通知》(浙商务外贸发〔2009〕173号)上列明的境内外展览会。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多支持5个标准摊位的费用。
四、上报截止时间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附件规定的上报时间将各项目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到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达或材料不齐不清的,不予受理。
五、项目申报、资金拨付程序及有关要求
1、上述各项资金原则上实行申请拨付的办法。各市、县(市)级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县(市)商务(外经贸)和财政部门;省级单位的项目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应递交材料详见附件1。
2、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的资助,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将根据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提供的2009年度政策性信用保险保费支出清单,核定资助金额,并由省财政厅一次性拨付到省级各投保企业和市、县(市)财政部门,市、县(市)财政部门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市、县(市)各投保企业。企业不需要另行申报。
3、对“以民引外”前10位企业的奖励,按以下顺序进行操作。由省商务厅根据实际外资统计数据确定当年“以民引外”实际出资额的下限,各市商务(外经贸)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和实际外资金额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进行排位并确定最终名单。各市、县(市)商务(外经贸)部门根据最终名单通知企业申报。
4、企业申请各项资助或奖励时应按项目分开申报,一个项目填制一份申报表,并附上相应材料。报送的材料要真实、合法、齐全,清晰。
5、凡已享受中央保增长资金的项目请勿重复申报。境外展(博)览会、境外宣传推介项目已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资助的,未达到省级促进政策支持标准部分可以申报。
6、各地商务(外经贸)和财政部门要共同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商务(外经贸)和财政部门要着重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上报项目明显不符合要求或上报材料不全,无法证实项目已经实施的,请勿上报。经审核符合上报条件的项目,各地商务(外经贸)和财政部门要签署意见,并联合行文分别上报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
7、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商务厅(财务处、相关业务处)和省财政厅;全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报省商务厅相关业务处(局)。
8、由于项目申报时间紧,内容多,请各单位认真、严格地按照各项目的有关规定上报。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商务厅相关处(局)和省财政厅企业处联系。
联系人:省商务厅
财务处:黄象君,电话:0571-87051730
外贸处:沈文化、单军,电话:0571-87051889,87051883
服贸处:陈文辉,电话:0571-87051995
外资处:沈霞俊,电话: 0571-87050820
外经处:阮刚辉、胡兴远,电话:0571-87050859、87059283
公平贸易局:朱颖,电话:0571-87050841
省财政厅:沈燕萍,电话:0571-87056556
附件:1. 2009年度浙江省促进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递交材料
2.2009年度浙江省促进外经贸发展资金项目申报说明
3.2009年度浙江省鼓励进口资助商品目录
4.2009年浙江省扩大进口资助项目申请表
5.2009年浙江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项目申请表
6.2009年浙江省鼓励引进重大外商投资资助项目申请表
7.2009年度 市、县(市)申请 资金项目汇总表
8.2009年度浙江省外经贸促进政策资金项目上报时间一览表
二○一○年一月八日